法律问答

咨询劳动法相关问题:

我父亲:男

年龄:51岁

工作时间:在现在公司工作将近10来年,有社保。

事由:2015年12月底,我父亲(正常工作上班时间:早上8点到下午4.30下班)加班至晚上8点下班,在下班途中。我父亲(电瓶车)被骑电瓶车的人撞了,我父亲腿断,顺路同事当时报了110,交警也有过来记录,那人骑电瓶车的是喝了酒,医药费和手术费,是那人承担的。

事发当初,我母亲就和公司协商属于工伤,但也涉及交通事故,对方也承担了医药费和手术费。就想公司承认工伤及社保,每月按工伤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当时和老板交涉,老同口头答应按工伤标准发放。

可从出院至今16年7月份,我父亲一直在家修养,得知公司发了几个月的工资,但是我父亲的每月基本工资没有发放,与公司老板电话沟通,并且拉我父亲去公司与老板碰面协商。现在公司老板不承认属于工伤。

特咨询:我该怎么办,是否属于工伤,我该如何去维权。有什么途径,能详细的教我如何做。

感谢,好人一生平安!

2018-11-03 14:37: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之后,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准备的鉴定资料如下

    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医疗终结出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急诊诊断和主治医生的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被鉴定人一寸彩照6张

    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劳动部门特别要求补偿的材料

  • 1、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8、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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