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单的有效期,首先看是否有约定的付款时间。如果有
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在结算单上有明确的付款时间,按照
民法典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应付款时起算。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结算单上也没有付款时间,则该结算单的有效期间,也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3年,但起算时间从发包人拒付结算工程款开始起算。
即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工程欠款时效应从建设单位应付款而不付起算。但是如果工程结算单仅仅是整个工程的中间结算之一的,那么其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有效,但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从最后一期付款期间届满时,再加上3年。
由于工程项目上存在很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双方的约定不明,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逐一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