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进行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毁灭、伪造
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