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物流公司得一员小小的调度。我想问一下,公司跟我们签订得不定时工作合同是否有工作时间的上限?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办公室现在分成两班倒,一个星期倒班一次。这样您知道,24小时的,意味着2天上班时间就可以凑成一个整天。计算下来是:2个星期平均上班1个星期,就是168个小时,可以串休2天就是48小时。因此2星期就是120个小时。一个月就是240个小时,一年2880个小时。并且在夜班期间无任何补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得工作时间也无任何补贴!

请问,我该怎么处理这个情况,投诉的话 应该找哪个国家部门(PS:公司是个伪外资,在全国都有点)?

2018-11-04 06:1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
    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