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亲戚因犯罪入狱,前段出狱后家人发现他右手食指末端被截指,问起原因,说是在狱中干活时出了事故被截了,后家人去监狱交涉,监狱出具了10级工伤的认定书,但仅仅赔付家属3000元。监狱拿出的是2001年司法部出台的一个13号文件,上面说10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本人6个月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监狱生产科领导说犯人在监狱没有劳动报酬,所以仅支付6个月的生活费,每月200元,共计1200元。因家属不同意赔付金额,监狱生产科领导通过和监狱长协商,又以家属去监狱所支付的车费、住宿费等费用给家属多支付了1800元,共计3000元了事了。我的疑问有:1、难道服刑人员的十级工伤就不能得到十级工伤的赔付金额吗?2、司法部的文件能大过国家法律对十级工伤的赔付标准吗?3、为什么监狱要按照司法部的内部文件(还是试行的)给家属赔偿而不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付标准?4、如果家属起诉监狱,能胜诉吗?胜诉的依据是什么?5、赔家属3000元后,监狱又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追究此事,请问,这个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6、当事人在监狱服刑十几年,对监狱已经十分恐惧,想息事宁人,但家属不同意,家属可以继续追究此事吗?7、当事人的健康权能不能因为司法部文件的解释而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恳请您给予解答,谢谢您啦!!!!

国家赔偿
2018-11-04 09:11: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1,你先确定单位给没给你缴纳工伤保险
    2,你受伤后,单位有没有向当地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
    3,如果前两项单位都做到了,要在你伤好后再去做工伤鉴定,按你恢复后的伤情来定你的工伤级别,有了级别才有相应的赔偿具体数额
    4,赔偿的范围包括你住院的医药费(按你实际提供药费收据确定)、误工费(按你受伤前的工资确定),陪护费(按实际需要陪护人员的工资确定),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票据确定),营养费(根据你情伤和支出确定),后续治疗费(按实际支出确定,如果后续治疗期过长,会大致进行估算),做完工伤鉴定后按你实际工伤级别支付的医疗、伤残补助金
    5,这些里能按实际工资计算的就按实际工资支付,没有实际工资标准的会按你所在地上年人均工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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