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发生一次工伤 社会保障部给我报销了在规定医疗费用还有一部分没有报销 请问一下剩余的应给是单位给报销还是自己承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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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步骤如下: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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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一)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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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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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