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工伤索赔)到哪里可以查到?是多少呢

2018-11-04 18:4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上述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先到医院就医,在就医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没有骨折、身体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 计算方法: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
    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在岗职工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老板克扣员工平均工资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讨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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