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
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
遗产管理人,但是在
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
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