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86年.我15岁因交通事故造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当时一次性赔偿生活和护理费25年两万多.但我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睡都得让人护理.当时当地安监局在处理事故时.也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就要我大哥签了协议.而且协议也没有约定是最终赔偿.25年到了.我是否可以要求肇事单位在赔偿我生活和护理费.伤残等级鉴定还可以做吗?.

2018-11-05 06:4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
    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
    在确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再确定赔偿数额。
  • 工伤评残索赔标准: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6.评残结束后,拿着伤残鉴定书申请工伤赔偿。
  • 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伤职工是否达到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生活护理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