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是一所寄宿制民办学校,5月7日我校一位女生活老师(四十几岁)晚饭后说胸口不舒服,后学校派车和派两位领导陪同一起去市医院就医,在医院初步检查(心电图、胸透)过后,没有检查出问题,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做CT,她本人不愿,在就医期间也与其丈夫(在外地)联系了,后其决定回户籍所在的医院就诊,学校两位领导带车立即送其回去,在路上死亡,死亡原因不详。后学校拿出3万元给其家属,可家属认为其是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算工伤,要求赔偿几十万。不知此次事件是否为工伤,从法律程序讲,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如赔偿应赔偿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