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儿子出生于2012年3月10日,(头一胎)我们的结婚证日期是2012年5月15日,我结婚证登记日期时我刚满结婚年龄,现在当地政府要我缴纳社会抚养费36250元,我没有正当工作,没有能力缴纳,我应该怎么办?

2018-11-05 10:5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已经确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额,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的抚育费可以定期给付;
    2、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针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相关人员。另外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指定的银行,也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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