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亲戚在湖北一工地上工作时间受伤,左手中指断了两截,无名指末端受损,已出院。现正在和公司谈赔偿。请问:“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是怎样,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又是多少呢?我亲戚应该可以拿到多少赔偿呢?

2018-11-05 12:34: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赔偿的项目不同,赔偿的标准不一样。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按本人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一次性就业补偿金按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按社会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赔付中涉及劳动者工资分为“原工资”和“本人工资”,各指不同。
    一、原工资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二、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区别
    (一)工资即为劳动报酬,包括所以货币工资和非货币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福利都是全部属于劳动报酬。
    1.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劳动者基本工资也称标准工资。
    2.岗位工资即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构成部分,常见的有岗位津贴(补贴)
    (二)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指公司对该岗位的评级工资,因岗位而异,因级别而异;而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各种福利,各种补贴及津贴,奖励或处罚等;
    岗位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不同的。
    一般结构薪酬由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薪酬:是薪酬中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维持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
    2.职务(岗位、技术)薪酬:是按照各个不同职务(岗位)的业务技术要求、劳动条件、责任等因素确定的。
    工作变动,职务(岗位、技术)薪酬也随着变动。
    3.年功薪酬:以工龄为主,结合考勤和工作业绩来确定。
    4.浮动薪酬:也称业绩薪酬,是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个人的业绩优劣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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