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系非法
同居关系,或者说仅办理了民俗婚礼,未在符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后,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那么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经调查属实会依法予以支持
2、如果双方先行办理民俗婚礼,在符合婚姻法年龄的要求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那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除”。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都会不予支持
双方此种情形下的婚姻合法有效。如果男方不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二款,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者第三款,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3、无论双方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双方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对其都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司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条、8条、10条、2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司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