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8年10月25日我和老婆在家中举行婚礼,并宴请了单位全体职工,。当时并未登记结婚,原因是在换新一代身份证户口簿时,因我岳父母在外务工,是委托他人办理换户口簿,把我老婆身份证出生年龄登记小4年,更换户口簿后我老婆出生日期是1990年9月;因而在2008年10月25日结婚时我老婆显示的年龄是18岁,而事实上我老婆年龄当时已经是22岁了,结婚前我去派出所申请办理更正我老婆身份证年龄,当时办证工作人员说系统升级中,暂时办不了;在2010年2月14日我女儿出生,到2010年10月12日方才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在2013年10月到派出所办理了我老婆身份证年龄更正,更正后我老婆出生日期为原来的1986年10月,在2015年7月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二胎生育证,当时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副站长说只要交2000元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办理二胎生育证,我交了2000元社会抚养费后,当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已经集体讨论通过我申请二胎生育证,递交给兴业县卫计局讨论我所申请的二胎生育证,之后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站长电话口头给我的答复是我属于非婚生育,要交完56000元人民币才可以给我办理二胎生育证,当时我一口回绝了。请问我这属于非婚生育不,如果是,能否因客观原因不能登记结婚申请撤消非婚生育处罚。

2018-11-06 07:0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孩子的户口上哪一方家里。因为这关系到交罚款的问题。如果现在小孩上户口打算随父亲户口所在地上的,要先跟母亲上了当地户口,缴纳了罚款上了户口之后才能申请转到父亲户口所在地,这样的话还要再一次缴纳罚款。
    2
    在当地的街道和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在出生医院开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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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好孩子的出生证明去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罚单。罚单的金额各种地方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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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好计生部门非婚生育处罚单证,一方(上户方)户口簿,和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签章的上户申请书去公安局进行上户。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登记结婚的情况包括:

    一、不是男女双方申请的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二、已经结婚的人不得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一夫一妻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在我国婚姻登记状况上是未婚的,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和其他人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不允许再次申请结婚登记。再婚必须是在前段婚姻关系依法终止以后,就是说要有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是会触犯重婚罪的。
      
    三、近亲不得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有,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但是现在婚前强制医疗被取消了,可能会难以保证。
      
    五、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得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提倡晚婚晚育。结婚登记须达到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未达法定婚龄就是绝对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并且必须拒绝为其登记。而晚婚晚育只是提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 合法生了一胎,非婚生育了一胎,如果婚后想再生一位子女,就是三孩。  国家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符合地方计生政策,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办理三孩准生证前提,是可以生育三孩的。
    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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