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工作大型国企,于2011年6月出工伤,右脚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脱落,脚有骨折,右脚脚面皮烫掉。经过四次手术,其中植皮失败,脱落,后靠二天一上药,经过几个月,自己长出的结痂,无弹性,在踝关节,影响活动。2012年1月出院。当时住院时,我就听说了,不能让我回到原工作岗位了(原来是生产一线班长)到现在,11月份了,已经不给我开工资交保险了(不知道这是不是正常)要我去上班,说要重新分配,安排到后勤工作(也就是烧澡堂子之类的活)收入是以前的一半,我想去别的岗位,受到冷嘲热讽,根本没有商量,并说,再不上班就开除,我想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我不能回原岗位了?就算不适合原岗位,也不能分配个和原岗位差距这么大的呀。

2018-11-06 08:52: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赔偿的计算1医疗费的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2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计算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100%赔偿指数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90%赔偿指数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80%赔偿指数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70%赔偿指数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60%赔偿指数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50%赔偿指数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40%赔偿指数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30%赔偿指数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20%赔偿指数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10%赔偿指数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 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 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 员工在患病住院期间是有工资的。
    职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出具相关的医院治疗证明,可向用人单位请病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医疗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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