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我于今年五月份受乡镇领导委派,下乡配合市、县领导检查验收等工作,从单位出发去甲、乙、丙等村检查验收,因工作原因本人骑摩托车去丙村布置工作,当市、县领导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我随后从丙村返回单位,在丙村途中,因突发情况,摩托车侧滑倒地受伤,经医院检查为锁骨骨折,后住院治疗,我及时申报县工伤保险部门,并做了笔录材料。当时,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我等候他们的通知,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未见任何答复,随后我去工伤保险部门询问情况,他们说我这种情况不属工伤范围;他们解释说: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是属上下班途中自己骑摩托车摔倒受伤的不属工伤范围;在这里,我有几个不明的问题想向你们请教?一、我因工作原因本人骑摩托车受的伤,工作地点也在我工作范围内,至于从丙村返回单位,我并还没有下班呀!我从单位出发去甲、乙、丙等村工作到我回到本单位签完到后,才算我整个工作结束,在此期间,都应算我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我工作的乡镇范围内,都应算我的工作地点。二、由于我工作的特殊性,上班骑摩托车是工作的需要,再说我回单位宿舍,虽说我在单位有宿舍,但这不能算我真正的家呀,这只是我工作临时休息的地方,单位的房子又不是我个人私有财产,我的家并不在我工作的乡镇内,这又怎能说我是下班回家呢?我这种情况怎能与上下班途中挂上号呢?三、我个人认为:我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完全符合工伤范围,与第六款规定有本质区别;妥否?望指教!拜托你们啦!谢谢!

2018-11-06 10:3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你的陈述:
    1、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普通人通过常识就可以认定事故的发生构成工伤,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构成工伤的认识是一致的。因此,对构成工伤认识的一致性,是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的主观前提,而此时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只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形式和程序上的需要。由上,如果用人单位从善意、客观的角度认为该事件不构成工伤的,则用人单位没有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义务;即使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已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如果经认定不构成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补偿。
    2、本案中,如果确信是工伤的,公司与包某之间对工伤的发生没有异议的,公司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需要垫付的其他费用,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付,这对公司的垫付款的回收是有保障的;但如果公司不能确信是工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也可能不是工伤的,公司的垫付行为将会承担最终可能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以及包某返还的风险,因此公司的贸然垫付在法律上是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综上所述,排除不计回报和代价的人道主义精神,单从法律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公司在包某工伤认定结论出来之前,不应再继续垫付其他费用,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上仅供参考。
  • 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自己不负主要责任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是法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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