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南阳市区的我老公是一名大车司机,4月底的时候在包茂高速公路皇陵段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因我老公开车当时昏迷送入当地医院 医生诊断颅内出血 锁骨和肋骨骨折 左眼和脸部肌肉撕裂 颧骨骨折 左眼视力下降 开颅手术后正在恢复期 当时雇主出了所有的医疗费用 术后十天转入南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 现已在家恢复静养 医院说半年后还要做眼部第二次手术 这个钱是不是该雇主出?现在雇主不愿意接听我们的电话和见面 你说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向他讨要我们之前的工资(当月的工资未结) 医疗费 术后护理费 误工费 这合理不合理 应该是多少?

2018-11-06 14:25: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符合规定标准的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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