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属于蒙自矿冶公司职工,半年前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到现在,伤势仍未好转仍在治疗中。但公司只发给600多元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因工伤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这样发放工资似乎不合理,曾向公司反映过这个问题,但公司说这是公司的规定,我想弄明白“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因工伤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是怎么说的。谢谢!

2018-11-06 16:55: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 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问题  
    1、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2、个人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 新规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据介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领取月份进行平均。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也能享工伤待遇。  河南省出台工伤保险新规,本月起实施,下面——2013年河南新工伤保险条例  退休时不做健康检查,退休后职工确诊职业病,单位要“买单”,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退休时单位不给职工健康检查,退休后职工确诊职业病的,单位要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一系列维护职工权益的措施出台。  
    一、退休后确诊职业病能否享工伤待遇?  新规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领取月份进行平均。  所需费用,职工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咋落实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此次《意见》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时,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把握。  那么,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怎样落实相关待遇?据介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三、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谁来“买单”?  《意见》明确,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职工若再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本月起实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同时作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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