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名企业职工,在2002年工伤五级,今年3月至8月份企业因经营问题停产,大部分职工放假,企业只按《南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给职工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820的80%给放假的职工,我是工伤职工,我能以此判断企业无法安排我工作要求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发给我本人工资的70%的伤残津贴吗?

2018-11-06 20:45: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工伤保险法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补偿不究过错原则  
    二、倾斜于受害人原则  
    三、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补偿与事故和职业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五、工伤保险社会化原则  
    六、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实行政事分开原
  •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章第8条第9项amp;quot;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amp;quot;的规定相比,去掉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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