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8月份由于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第二、第五节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对本人所受的伤认定为工伤且于2012年11月20日下发了工伤认定书;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49421元;2013年2月社保局通知领取医疗费赔付款却只有37000元,由于赔款差额大,我想咨询余下的差额是不是由本人自己承担?

2018-11-07 01:2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的,也可以垫付。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相关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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