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板是搞建筑的,我是他底下的施工员。刚开始的时候关系都很好,后来他资金周转不过来问我接了22万,问我借的时候骗我说6月中旭放工程款,后来得知甲方合同要所以工程完工才给工程款,这是借钱的事后面要说的事工资。之后就疏远我了,我实在是带不下去了,6月20号我提出了辞职,然后过了1个多星期他找人跟我谈了辞职的事说他同意了不过没钱只能写欠条,这种情况我肯定不能接受打电话给他,说了你要是没钱那我就继续在你这干下去你什么时候有了我在走当时他电话里是同意的。现在8月低了他一次生活费没放,身上一毛钱没有,现在食堂不给吃饭。我再次提出辞职,然后他给我结账清单。来的时候说好6000一个月现在就4000,还是截止到6月20号的。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在他最需要钱的时候我帮助了他,然而现在他过河拆桥。我需要你们的帮助。

2018-11-07 07:41: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程工资的,劳动者是不可以将做好的工程拆掉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