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工伤,公司将身份证拿走说办理保险等手续,但是公司并没有去做工伤认定,我们也不懂法律,没有发现这一问题,听信公司说二次手术(一年半以后)之后进行一次性解决,由于错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间,所以现在只能跟公司索要赔偿,不能以工伤索赔进行起诉了。但是,2015年公司原有股东除一人外均撤资,股东之间签订协议“未尽事宜由原股东负责”,他们在办理这些公司变更等手续时未提及本人工伤二次手术未做及相关赔偿问题,也未告知本人公司股东变动、易主。现在找公司谈赔偿,公司负责人说按照他们的协议,我这件事要找以前的股东个人进行追偿,说跟他无关。我认为我是在公司工作,向公司索要赔偿天经地义,他们股东之间的协议是他们的事儿,我凭什么要想原来股东个人追偿。我到底应该向谁追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