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刚毕业,找了一个影楼工作,交了500元押金。先是做门市,后来又被调到收银,一周后又调到数码部。在其间我多次提交辞职报告,但是老板就是不批。后来就我知道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可以不经公司同意就没再去上班了,但当我去要押金时,老板告诉我,在我作收银时有笔账出了错,说我多收了400元没上交,我去看时他们给我拿出当时的单据,那上面选样师写的是“客人选项了300元的样”,而我在上面写的是“实收300元”,当时客人是只给了我300元的。但是后来他们说给客人电话回访时客人(客人和影楼是熟人)说在收银台交了700元,他们就说是我拿了那400元,不给退押金,还有半个月的工资400元也不给了。后来经过我们讨论,又说三个月后去拿,但是我再去时他们还是说没弄明白,不给退。我现在没耐心和他们纠缠,只给他们说了,十一再去时,他们要是解决不了就只有上法院了。我想,他们不给证明他们说我偷了400元,损毁我的名誉。我若是去法院,可以告他们吗?我想在法院要求他们退还我的押金和半个月工资,并要求该影楼和客人以公司名誉向我公开道歉,交要求他们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和我的误工、交通等费用,希望老师们多给我点意见和建议,谢谢。。。。。

2018-11-07 09:38: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辞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通常上,在试用期内,很多公司都会以没过试用期,不给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是违法行为。要是在经过你提醒之后还不肯签的,那么在选择走人时千万要记得拿他们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还是不肯的,那就只能先走个仲裁解决,要是有需要的建议可以先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下先。
  • 工资是劳动所得,老板不可以随意乱扣工资。
    如果你的工资被无故克扣,你可以和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具体维权途径,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需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或者工资标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单位少发了工资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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