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该员工5/17在前往班车途中不慎跌倒,导致右腿上部侧面部分淤血。当时该员工并未有任何申诉。7月初该员工因腿疼去医院看病,诊断为右小腿静脉血栓,随即入院治疗。公司财务人事经理(该员工亲戚)于该员工入院半月后向公司提出该员工此次病症是由于5月份前往班车站途中跌倒受伤所致诱因,因此要申请工伤赔偿。在咨询劳动部门后得到的结果是跌伤导致静脉血栓的工伤裁定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工伤鉴定,但仍要求公司给予该员工所有医疗费的赔偿,病假取消(视为工伤休息),正常发放工资。由于公司的决定层主要是外籍人员,在不明理由的情况下答应了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请问这样的处置合法吗?

工伤索赔
2018-11-07 09:52: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构成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先要及时申请认定工伤的,你可以到劳动局问问公司有无帮你申请的,没有的话自己要尽快申请。工伤鉴定是公司、个人均可申请。公司不申请的,个人申请。至于赔偿这个要看情况,如果单位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工伤赔偿就由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分担,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全部的赔偿由单位全部承担。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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