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7月28日凌晨0点到3点之前,在江苏徐州丰县去欢口的路上,师寨路段出现车祸至此一死一伤,肇事司机逃逸,之后事故组找到肇事司机,现以拘留。死者那方2012年8月2日火化,伤者现在住在医院医药费无着落。死者和伤者该如何办。

2018-11-08 13:13: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垫付责任归属不明。交强险采取的是“随车主义”,即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保险费,就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
    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交强险无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才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首先要看其是否构成形式责任,要是构成刑事案件,那么应当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有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通知受害者家属提起民事赔偿,有法院进行审理,受害者家属可以为受害者直系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有: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抚养人以及扶养人今后生活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为丧葬事宜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