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干的是销售类工作,是按照每个月的单量来核算工资提成标准以及底薪标准的,前几个月由于项目原因已经降过一次工资提成标准,但是都是按照通知当日按照新提成标准来实行工资核算,昨天下午六点下班以后,公司某总监召集我们开会又通知我们要降低底薪以及提成核算标准,并且是从这个月一号算起。原因是公司在我们这个项目上有亏损,所以降低我们员工工资以降低公司损失。他们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2018-11-09 18:14: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员工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其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8条以公司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并用快递给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者在公司工作5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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