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们,我想问问我们村征地合同上写的主厂房的建设,但是后半部分的土地要建小房子出售,是否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如何保护集体农民的利益。

2020-08-15 16:26: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其他财产”的范畴,《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也作出了限定性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土地补偿费的权属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
  • 你的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管的行政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建议当面详细咨询
  • 你好 结合土地的用途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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