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请问?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机动车撞身之亡责任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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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9、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10、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11、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12、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13、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二、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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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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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人死亡行人全责的赔偿:如果行人负全责的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给行人赔偿最多12100元,即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超过的部分,即超过12100元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义务;
二、行人为什么负全责?是他故意导致的交通事故吗?如果是他故意导致的交通事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上述的10%的责任都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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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