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在的企业有一个职工在下班途中撞汽车自杀,结果死亡了,这样的情形是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是怎样的情况?

2018-07-11 19:49: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您所描述的问题涉及工伤纠纷。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解释,您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具体而言,根据我的知识和经验,若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您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若认定为工伤,则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 社会保险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
    80、
    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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