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2007年农历九月18日晚上二点钟被谭虎无证驾使桑塔纳车撞成重伤,经当地交警处理,当时处理赔赏金3万8千元,事后被告方没有理赔,我起诉到攸县人民法院,可该院办事忽悠人,到如今还没处理,请问这个案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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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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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侦察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赔偿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可以不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和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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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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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