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行深圳产假是178天,晚育假15天,但是给予我的产假就只有128天,而且产假期间不给工资,找领导协商几次无果。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妇幼权益
2018-11-12 09:56: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 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国家和地方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保障。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工资、停职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