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小工头,我的一个工人在干活途中违规操作造成腕部骨折,医药费都是我出的,又赔偿了他三个月的误工费现在两个月了,医生说完全康复只差恢复锻炼了,现在还让我出营养费护理费我应该出吗?谢谢

2018-11-13 09:19: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受害人工资)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②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为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提示】  ①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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