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认定申请,没有交通责任认定书,只有事故认证,没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可以报吗

2018-11-13 14:17: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这种情况应该找劳动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工伤未愈造成受伤的地方伤势复发,可申请伤情鉴定,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应当继续接受治疗。
  •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 申请工伤认定的,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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