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煤矿受工伤,当时治疗后,鉴定为六级,后继续在煤矿工作,2005年退休,现有退休工资与社保,2012年煤矿破产,2016年告知我们进行赔偿,只有2000元,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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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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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
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地区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支付(在企业已交纳工伤保险费用时)。根据现在的处理方式,已经获得意外伤害赔偿的工伤待遇将不在赔负。
如果赔偿金低于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将补足差额。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纳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交纳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所以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另外只要职工与所属企业存在实际
劳动关系(包括试用期),企业就必须为其交纳工伤社会保险,如果未交,企业将赔负不低于工伤待遇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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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保持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
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
1、六级工伤职员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给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六级工伤职员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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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