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在的厂矿在2011年政策性破产,请问今年55周岁的我可否办理退休。谢谢

其它
2018-11-14 09:1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拓展资料;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纳社保的时间比较晚,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中间隔了很长时间都没有缴费的,不在同一个城市缴纳的人。可以选择趸缴,一次性缴清中间的差额,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如果只差一两年就满15年的话,建议自己继续缴纳,直到满15年,再领取养老保险金。这样相比之下,比较划算。
  • 办理退休满足要求: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一、对于企业倒闭养老保险的正确处理办法是:社保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每月退休费用,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