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医院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死亡院方已经承认是他们的失误,答应做出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我们不知道该赔偿多少或证明赔偿还希望给些意见?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8-06-13 11:25: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填写说明:  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  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丙、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丁、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戊、本证明书之各栏填写方式如下: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分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八)、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种类,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九)、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栏填写在何处(如某机关、学校、公司行号、工厂、田园、林地…等名称)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如税务、卫生、行政、买卖商品、种植稻麦制造机械…等)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如业务经理、科长、打字员、会计员、售货员、打铁工、纺织机械操作工…等)之详细名称。
    (十)、栏填记死亡者之婚姻状况,如为未婚者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十一)、请参阅1975年审订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表所订详细分类表(医师用)填列死亡原因。并请注意病因发生之先后关系及发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间如伤害致死者请填写其引起伤害之外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