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家企业已进入破产申请程序,并通知我们申请破产申请。我已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申请。我可以撤回申请材料吗?如果可以,我可以在申请期间再申请吗?

2020-08-23 20:04: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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