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3月8日晚酒后驾驶电动车与逆行骑自行车的学生碰撞,我朋友手脚擦伤,学生脸有点擦伤,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当即回家。我朋友做完笔录后却被交警队醒酒为名送当地派出所留置,于今天早上放出来,可我朋友没醉,不需要醒酒,就算醒酒家属就在旁边,不让领走。请问交警这么做合法吗?请问这种做有法律规定吗?
-
酒后驾驶如何处罚?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3.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的处罚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