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高校一人事干部。今天,我校一新聘教师要求解除合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该教师咨询了贵栏专家,得到专家的答复,在此表示感谢。但我作为学校的代表,有一些问题还需要得到专家们的解答: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作为学校方,我们也同意解除,也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但聘用合同是经过双方商量后签定的,作为校方也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即没有那条法规规定试用期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我的理解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律附予双方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是说试用期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即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合同关系,一个劳动关系。我是这样理解的:劳动关系必须给予解除,违约责任也需承担。请专家指点迷津,这对我的工作很有帮助。另,杨帆律师的回答很详细,谢谢。但杨律师的回答:“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不能以违约金等形式加以限制。”我查了一下该《复函》,该复函并没有这一句“不能以违约金等形式加以限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吗?附原文:我于今年8月1日与某高校签定聘用合同(没有编制的),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但我报到后几天我又收到了博士录取通知书。我决定解除合同。请问: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是某高校一人事干部。今天,我校一新聘教师要求解除合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该教师咨询了贵栏专家,得到专家的答复,在此表示感谢。但我作为学校的代表,有一些问题还需要得到专家们的解答: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作为学校方,我们也同意解除,也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但聘用合同是经过双方商量后签定的,作为校方也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即没有那条法规规定试用期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我的理解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律附予双方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是说试用期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即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合同关系,一个劳动关系。我是这样理解的:劳动关系必须给予解除,违约责任也需承担。请专家指点迷津,这对我的工作很有帮助。<p>另,杨帆律师的回答很详细,谢谢。但杨律师的回答:“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不能以违约金等形式加以限制。”我查了一下该《复函》,该复函并没有这一句“不能以违约金等形式加以限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吗?<p>附原文:我于今年8月1日与某高校签定聘用合同(没有编制的),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但我报到后几天我又收到了博士录取通知书。我决定解除合同。请问: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8-07-12 09:46: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辞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还在试用期被解雇的,这种情况单位必须给你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就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你上班期间的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劳动者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
    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
    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
    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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