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呢?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
代理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本身未涉及投保人的权益呀。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时,如果自己恰恰阴差阳错可以从中受益时,就默认这份人身保险
合同的效力;如果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则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办法时,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撤销权消灭,投保人将无法主张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