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公司上班第四天,同事骑电动车带着我马上到车间门口时后面上来一辆车撞上我们,我的腿粉碎性骨折,现在住院治疗,得花四五万块,这种现象算工伤吗,车主和公司应该怎样负责,我现在应该首先找哪个部门还是车主(现在车主没钱,我自己垫付医药费,他开自己的车来上班撞得我)
2018-11-17 14:2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1)、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
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主要看私人老板是不是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营业执照,如果有,能够认定工伤;反之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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