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于2012年11月3日下午,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村委会交纳新农合医保费,原本村路后因改造,新修一条中华路横穿村路,但中华路并未开通使用,在村路和中华路路口与无号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相撞造成
交通事故
,造成我父亲卢脑损伤致死,经与责任认定,无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主要责任,我父亲于次要责任,我父亲遭车祸后当时未死,因伤势过重于11月9日死亡。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分三个部分,一部分是驾驶人其次车主,还有搅拌站所有,至今未进行赔偿,我问应该起诉谁?
2018-11-18 14:43: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道路
交通安全
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民事责任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
(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事故车主负
连带责任
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
买卖合同
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
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
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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