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县级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应当还是可以听取企业方面代表的意见?

2018-07-12 11:51: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 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请问律师:这段话是否说明2001年10月19日前录用的企业员工,现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取得生活补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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