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严重违法犯罪;与此同时,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公司受暴利的优惠,从事非法放贷、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替人暴力讨债,许多逐渐演变成涉黑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组成复杂,大多是外来务工青壮年男子、无业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人数从十几人到数十人不等。
二是管理手段既松散又紧密。往往以成立信息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名义招揽成员,大多数成员平时各忙各的,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但整个公司或组织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一旦有委托讨债的活儿,就可以瞬间把人都召集起来。
三是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讨债,甚至从事其他涉黑活动。他们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往往采取手机定位或在车辆上安装GPS跟踪器长期盯梢、多人威吓、骚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持枪强行索取债务人财产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还债。
此外,有些调查公司为了争抢地盘而组织群体械斗致伤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四是非法获利丰厚,与债权人约定的讨债费用高达20%—50%,公司没有底薪,全靠讨债的提成获取利益。
这些公司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他们的非法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的则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暴力讨债活动同时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其它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涉嫌涉黑严重暴力犯罪的,应按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