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男,29岁)在201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后来成为男女朋友,异地谈了大概有半年多,后来她来到我工作的城市,便让女方住到我家,另一方面也容易培养感情。不久后,在双方大人的催促下,我们便订了婚,由于乡下习俗,给对方的彩礼是4.8万,金器大约3万左右。本想白头偕老,但是女方一直追求完美主义,看我这不好那不好的,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吵架次数越来越多,感情越来越淡化,最后女方辞掉工作后,便不住我家,回自己家住。这样我们的关系就越来越淡。我觉得这样拖下去没有意义,于是我提出分手

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彼此性格不合,我主动提出了分手。女方其实对我也已经没有感情了,但是又怕退还彩礼,所以女方一直拖延时间。后来我实在不想再拖延时间,就提出分手。现在我提出要女方退还彩礼,但女方坚持不肯退还。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要回彩礼?具体该怎么做?

2018-11-20 22:48: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根据民事法律的性质和规定,男方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后,法院才会支持。如果男方不提出,可以不返还。 在亳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实务中,在领取结婚证以后一年以内离婚的,一般返还40%左右;一年至两年间离婚的,返还20%;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最多可以再增加10%,但是需要男方提出证据证明造成其经济生活困难。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对方没有尽到照顾和支持家庭生活的义务,可以要求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