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上班开单位的车撞了个人{没说是单位的车,说是我自己的车},受害者左腿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交警认定我的全部责任,单位的车只有交强险。受害者住院费,手术费2.3万我门单位出的。{单位罚了我2500}

现在受害者把我和保险公司给告了,要我们赔偿他误工费,伤残费{伤残鉴定是十级},交通费,陪护费等共计8.15万  我想问象这种情况我门还需要掏钱吗?大概要掏多少?  如果我和单位闹反了,说是单位的车,我要负多少责任,我陪多少钱?

2018-11-21 15:55: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 交强险在赔付的时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责时赔多少,一种是无责是赔多少。
    经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这意思是说,当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有责时,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责或是同责还是次要责任,只要认定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交强险就按有责任限额来赔,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无责的话,那交强险将按无责的限额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