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杜某开货车行驶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过路口时秦某与秦某12岁的儿子乘摩托车行驶而来,在左转弯中撞倒杜某的货车右后角,秦某儿子从摩托后座摔下。秦某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秦某受伤。交警到现场牌照取证,录口供。几日后,责任认定书出来,杜某因在路口未减速,见前车打左转向灯仍超车,与秦某发生剐蹭,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秦某因无证无牌,载未满12周岁儿童,被认定负次要责任。杜某对责任认定书不服,于是复议,几日后被告知检察院已经立案,无法复议。现在这种情况杜某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责任认定书与实际不符,法院会对判决书进行更改吗?杜某还用拘留吗?事故现场照片可以当证据吗?

2018-11-21 18:39: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一般来说,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 对于交通事故,一般来说,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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