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因为被债主追杀失踪了十年了,被宣告死亡之后又出现的话,现在回来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了,我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吗?

2018-07-12 14:36: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二、宣告自然人失踪须成立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一个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是,我国民法上还规定了宣告公民失踪,那么,宣告死亡前要先宣告失踪吗?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宣告死亡不用先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例如子女、父母这一顺位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另外,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要求的,申请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是,要是利害关系人想要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就不用受上列顺序限制。   
    三、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之后法院会发判决诉的,判决书发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法院还会依照规定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这样对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等,会通过公告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债权债务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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