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我们和同一个小区另一家人发生抓扯,当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方喊来一群人围打我们家人,并且是从家里把我托出去围打的,其中还有一个人当着民警的面拿出菜刀准备砍人,但被民警拦下,请问我能告拿菜刀这个人故意杀人未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2018-11-22 09:53: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调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对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故意杀人犯罪目的未能实现的未遂犯罪,可以参照故意杀人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合议庭参照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参照上述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罚原则结合案情予以量刑。值得一提的是,需要区分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预备。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并未开始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没那么不应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认定,应按照故意杀人预备认定,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作出处理。如果客观事实属于自动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2、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可参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3、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应参照既遂犯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4、犯罪过程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5、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条、23条、24条、232条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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