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贷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
如果是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并且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的话,那么就认定为个人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
(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